(2016)黑03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鸡东县下亮子乡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与季新生侵权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下亮子乡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季新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104号原告:鸡东县下亮子乡裕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喜卫,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禄,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季新生,男,汉族,农民。原告鸡东县下亮子乡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季新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下亮子乡裕民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虹审 判 员 赵喜财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冰书 记 员 汪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