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风侠与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侠,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1号之一原告:李风侠,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二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党,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阳,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侠与被告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侠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风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李风侠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