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京峰、曹英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峰,曹英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张京峰,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英建,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京峰与被执行人曹英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英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英建(身份证号:)在你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英建名下银行存款3062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 京 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 朝 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炳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