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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岳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岳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负责人郑军,男,行长。被执行人岳国臣,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岳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岳国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