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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红冰、金俊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冰,金俊英,段满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71号申请人,马红冰,男1976年8月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民主街28号内。被执行人:金俊英,女,1981年10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段满现,男,1976年9月1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马红冰与金俊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案(2017)鲁1522执47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