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石城县永盛针车行、石城县大众吉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城县永盛针车行,石城县大众吉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石城县永盛针车行,住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大道18-7。经营者:赖春秀被执行人石城县大众吉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大道小微创业园4栋2楼。法定代表人魏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城县永盛针车行与石城县大众吉普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增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