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孟天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天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天宝,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定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辩护人章翔,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天宝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天宝及其辩护人���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天宝无证驾驶皖M×××××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戚继光大道交叉路口时,撞到穆某驾驶的沿戚继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皖M×××××出租车,致穆某和出租车乘员江某2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天宝弃车逃离现场。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孟天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孟天宝到公安机关投案。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天宝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登记表、户籍、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徐某、江某1、王某1、魏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孟天宝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孟天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两被害人亲属安葬费各三万元,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天宝无证驾驶皖M×××××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戚继光大道交叉路口时,撞到穆某驾驶的沿戚继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皖M×××××出租车,致穆某和出租车乘员江某2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天宝弃车逃离现场。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天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孟天宝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两被害人亲属安葬费各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天宝于2017年3月9日凌晨1时许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于当日15时到公安机关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孟天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穆某、江某2无责任。二、证人证言刘某证言证实:其经过事故发生路段,听到一声响,就看见一辆出租车被撞到路东边,出租车驾驶室被撞坏了,驾驶员是个女的,一个男的在旁边树底下躺着,然后就打了120、110报警了。魏���证言证实:2017年3月8日晚上其和朋友在大润发那里吃饭,孟天宝找其玩,后孟天宝开车将其送回家。孟天宝开车沿合蚌路由南向北行驶,其坐在副驾驶室,至东门红绿灯路口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其就走了,也不知道孟天宝到哪里去了。王某2证言证实:孟天宝大概夜里一点钟左右到其家睡觉,在那里哭,问他怎么了,他也不讲。第二天上午十点钟其起床时,孟天宝已经走了。徐某证言证实:其家属穆某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江某1证言证实:其侄子江某2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茹证言证实:其家车子昨晚出事了,牌照是MS9266,不知道是谁开的,孟天宝是其儿子,他没有驾驶证。昨天晚上孟天宝不在家,他讲在农村。三、被告人孟天宝供述与辩解:昨天晚上其开车出交通事故了,来投案的。昨天晚上大约九、十点钟,其从家驾驶皖M×××××轿车到大润发接朋友魏某,准备把魏某送回家。当其开车到车站下面的红绿灯路口时,车速有点快,大约有60码,在过路口时与一辆从三里桥方向往西开的出租车撞到一起了。撞过之后,因为其没有驾驶证,就吓得跑到朋友王某2家去睡觉了。当时吓晕了,没有想起来报警,也没有告诉王某2出了交通事故。车子登记的车主是其父亲孟庆儒,车子有保险。四、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事发时皖M×××××出租车的车速约为28-31KM/H、皖M×××××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速约为81-91KM/H。由于两车损坏严重,其安全性能无法检测。2、穆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江某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定城镇戚继光大道与鲁肃大道交叉路口,肇事车辆皖M×××××轿车驾驶人不知去向。六、被告人孟天宝赔偿被害人亲属六万元收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天宝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孟天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又赔偿了两被害人亲属安葬费,故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天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兴海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第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