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苏广渊与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恩雷、范计红、李成、苏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渊,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恩雷,范计红,李成,苏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632号原告苏广渊,男,汉族,1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恩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恩雷,男,汉族,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范计红,男,汉族,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成,男,汉族,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苏钎,男,汉族,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广渊与被告庆阳康宁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恩雷、范计红、李成、苏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广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广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广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退付原告苏广渊2180元。审 判 长 高克军审 判 员 吕晓兰代理审判员 次 文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