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迟维新、周健、韩XX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维新,周健,韩XX,张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维新,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满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乾安县。2009年因盗窃罪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健,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双辽市。2008年因盗窃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韩XX,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松原市。2007年因盗窃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成,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红生,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四平市。2007年因盗窃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犯盗窃罪、被告人张红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维新、周健、张红生、韩XX及其辩护人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窜至松原市宁江区和平小区D区5排2楼楼下,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绿色捷达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750元。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驾驶盗窃来的捷达车窜至梨树县榆树台镇光明社区仁德医院北王某的门市楼前,将王某停放在楼前的一台东风小康半截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5.750元。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驾驶盗窃来的半截车窜至宁江区石化街白某经理办公区内,将办公区内存放的电缆421米盗走,价值人民币5.696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洪生明知捷达车是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盗窃所得而为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而帮助隐藏赃物。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洪生明知半截车和电缆线为盗窃所得而为帮助转移赃物。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的供述,被害人白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红生明知赃物而帮助藏匿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张红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被告人韩XX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韩XX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物全部退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其家属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请求对被告人韩XX从轻处罚。当庭提交其与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韩XX家属积极主动赔偿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表示对韩XX谅解,要求对韩XX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窜至松原市宁江区和平小区D区5排2楼楼下,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绿色捷达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750元。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驾驶盗窃来的捷达车窜至梨树县榆树台镇光明社区仁德医院北王某的门市楼前,将王某停放在楼前的一台东风小康半截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5.750元。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驾驶盗窃来的半截车窜至宁江区石化街白某经理办公区内,将办公区内存放的电缆线421米盗走,价值人民币5.696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洪生明知捷达车是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盗窃所得而帮助隐藏赃物。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洪生明知半截车和电缆线为盗窃所得而为帮助转移赃物。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迟维新、周健、张洪生于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XX于2017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周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9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于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XX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迟维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洪生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于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吉JK12**黑色捷达车,价值人民币3750元;吉CX02**东风小康车,价值人民币15.750元;电缆线14芯价值人民币4.245元;电缆16芯价值人民币1.251元。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处起出被盗物品东风小康车、捷达轿车、电缆线返还被害人。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指认作案现场情况。6、证人邢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下午,一个杀羊人将一辆没有牌照黑色半截车拽到我家让我修,我没敢修。他问能卖多少钱,我说不知道,他说先放在你这吧,然后把车扔在这就走了。7、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17日晚,我的吉CX02**号灰色东风小康半截车在榆树台镇光明社区仁德医院北门市房门前被盗了。8、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份左右,我们中继站的信号施工工程存放在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附近一个院落的铁路信号电缆线被盗一部分。9、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15日晚6点多钟,我的吉JK12**号绿色捷达车停在松原市宁江区和平小区D区5排2楼下被盗。10、被告人迟维新供述,2017年2月15日晚,我和周健、韩XX在松原市一个小区偷了一辆墨绿色捷达车,后来这辆车坏了,就放到张红生家了。2月17日晚,我们三个人在榆树台镇十字路口南面一个门市楼门口偷一辆微型半截车。2月21日晚,开这辆半截车在松原城南郊区偷的电缆线。2月22日我们开车去梨树找到张红生给车加100元钱油,张红生问车和电缆线哪来的,我们说是偷来的,张红生领我们想把电缆线扒了卖铜,途中被公安机关截住了,东西没收了。我们几个盗窃是我提出来的。11、被告人周健供述,2017年2月15日晚,我和迟维新、韩XX在一个小区看见一辆捷达车,车门没有锁,我们接上线把车开跑了。第二天,韩XX开着偷来的捷达车拉着我和迟维新来到梨树县榆树台镇想偷点别的东西车坏了,就把车扔到张红生家了。2017年2月17日晚上,我和韩XX、迟维新在榆树台镇十字街南侧东边一户门市门口,偷了一辆东风小康半截车,迟维新把车牌子掰了下来,韩XX开车我们到松原,2月22日凌晨,看见一户人家院子里有很多电缆,韩XX用钳子把铁丝网剪断了,我们三个进院抱着电缆往车上搬了能有六、七趟,之后迟维新给老鬼(张红生)打电话,让老鬼把车上的电缆卖了,在白山加油站我跟老鬼说我开的半截车上的电缆是偷的,你帮我找收购站卖了,老鬼说行。老鬼让我跟他走,走了7、8里被一辆警车截住了。12、被告人韩XX供述,2017年刚过完年,迟维新和周健来松原找我说让我和他俩一起整点钱(指偷东西),迟维新说咱晚上出去偷台车,偷东西用。我和周健同意了。我们转悠到松原市江北区四百货附近的一个小区看见一辆墨绿色捷达车,我拽一下车门,车门就开了,周健和迟维新放风了,上车之后迟维新说跟张红生联系去梨树县整羊去。我们到榆树台镇张红生家,第二天中午车打不着火,迟维新说再出去整台车,在榆树台镇十字路口东南一个门市楼门口发现一辆微型半截车,我撬车对线,迟维新和周健把风,后周健说回松原偷点别的,在长春往松原方向去的国道对面路边一个院子里偷了十捆(约一千斤左右)电缆线。13、被告人张红生供述,2017年2月16日下午,韩XX、周健、和迟维新开一辆捷达车到榆树台我租住的房子来了。2月17日吃完晚饭后,迟维新说要回四平车先把车放我这,让我想办法把车卖了。2017年2月22日,迟维新给我打电话说车坏了,让我帮他整整,我开着我的半截车拉着他们往梨树方向走,我给迟维新拿100元钱加油,迟维新说你领我们走背静道,车上拉的是铜,我拉着迟维新准备去潘家屯,周健开着微型半截车在后面跟着我,走到白山与张家油坊村交界处一辆警车把周健拦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红生明知赃物而帮助藏匿和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韩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迟维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健、韩XX、张红生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迟维新、周健、韩XX、张红生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视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韩XX能够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迟维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的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周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的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三、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的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四、被告人张红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的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栾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