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胜友、江西和艺水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胜友,江西和艺水暖设备有限公司,杨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章胜友,男,1993年8月2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崇仁县。委托代理人:章志华,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西和艺水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31462600-6。法定代表人:杨学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学建,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江西���艺水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章胜友与江西和艺水暖设备有限公司、杨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朱建财审判员 刘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