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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路铁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路铁物资有限公司,林世文,陈秀琴,青岛闽岳钢铁有限公司,钟廷增,青岛荣裕物资有限公司,缪丽娇,薛绍清,青岛宝原居物资有限公司,林伏宝,青岛本富物资有限公司,何祖坤,兰桂英,青岛宇灿商贸有限公司,刘顺春,刘鸿妃,温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6451619-X。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路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H区205号。法定代表人::林世文,经理。被执行人:林世文,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即墨市,身份证号码::352226196304211012。被执行人:陈秀琴,女,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闽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G区320号。法定代表人::钟廷增,经理。被执行人:钟廷增,男,畲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荣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B区55号。法定代表人:缪丽娇,经理。被执行人:缪丽娇,女,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薛绍清,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宝原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G区312号。法定代表人:林伏宝,经理。被执行人:林伏宝,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本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G区311号。法定代表人:何祖坤,经理。被执行人:何祖坤,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兰桂英,女,畲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宇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A区16号。法定代表人:刘顺春,经理。被执行人:刘顺春,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鸿妃,女,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温细生,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路铁物资有限公司、林世文、陈秀琴、青岛闽岳钢铁有限公司、钟廷增、青岛荣裕物资有限公司、缪丽娇、薛绍清、青岛宝原居物资有限公司、林伏宝、青岛本富物资有限公司、何祖坤、兰桂英、青岛宇灿商贸有限公司、刘顺春、刘鸿妃、温细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27961.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