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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田井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井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37号罪犯田井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3年5月29日,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井阳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井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医院病犯护理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井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