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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玉松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59号罪犯王玉松,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被告人王玉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5月22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玉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被告人王玉松在新乡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工作期间,明知张某某承揽的新乡市恒信公司开发的小区车库、西大门未办理规划手续,以帮助张某某顺利施工为由,向张某某索要40万元活动费用。张某某因资金困难,王玉松让张某某办理共计15万元的银行卡两张及准备现金2万元。同年6月张某某将办好的两张银行卡交给王玉松。2012年夏天,在该车库及西大门建设期间,王玉松指示张某某为其父建沐浴用活动板房、给其弟家粉刷涂料、建墓地等。该系三类罪犯、案发后退出赃款。罪犯王玉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玉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王某某、庞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