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贺得清与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得清,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贺得清。被执行人: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贺得清与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1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得清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1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