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城东恒远水泥烟道设备厂与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城东恒远水泥烟道设备厂,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387号原告:诸暨市城东恒远水泥烟道设备厂,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里联村***号。经营者:梅剑,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伟土,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旺路218号永业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傅永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建刚,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诸暨市城东恒远水泥烟道设备厂与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诸暨市城东恒远水泥烟道设备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市城东恒远水泥烟道设备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寿 文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程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