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晚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晚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769号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梅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福,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刘晚香,女,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晚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红清附相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