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5288昆山竞铭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竞铭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288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竞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垌丘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4483563-3。法定代表人萧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55067678-5。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山竞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协议:被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结欠原告昆山竞铭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380万元,于2015年12月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15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230万元从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月底支付287500元,直至履行完毕,若被告有一期未能如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380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的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9764元,减半收取198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82元,原被告各承担12441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承担部分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0月17日向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或孝昌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上述事实,有申报债权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需待破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彭雪元审 判 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