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洪臣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洪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35号罪犯郭洪臣,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洪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洪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医院病犯护理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表扬一次,罚金全部缴纳。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洪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