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辖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徐秀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徐秀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辖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北侧国际商贸城商务办公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滨,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诉请的是雇用劳动报酬纠纷,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上诉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公司住所地在邹平县,因此,本案应由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徐秀滨作为本案的原告,在诉状中主张上诉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租用其35型装载机,约定按小时计算,每小时租金150元,2016年4月27日被上诉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北海第一项目部、北海氧化铝项目部为徐秀滨出具结算书一份,共计110891.5元,后经催要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赁费72875元未付。因此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物使用地在北海经济开发区,因此,徐秀滨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全昌审判员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