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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广顺电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南光纤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广顺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光纤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30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连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波,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光纤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伟南。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光纤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