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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龙向怀与杨通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向怀,杨通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157号原告:龙向怀,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美,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通柏,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龙向怀诉被告杨通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向政府申请确权后再来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向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向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龙向怀负担。审判员  龙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