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龙向怀与杨通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向怀,杨通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157号原告:龙向怀,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美,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通柏,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龙向怀诉被告杨通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向政府申请确权后再来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向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向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龙向怀负担。审判员 龙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