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海强与尹峻文、燕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强,尹峻文,燕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323号原告:高海强,男,汉族,农民,住清水河县。被告:尹峻文,男,汉族,干部,住清水河县。被告:燕尚荣,男,汉族,职工,住清水河县,系被告尹峻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强与被告尹峻文、燕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高海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强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高海强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瑞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峻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