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熙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熙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熙洪,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人袁熙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朱莉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熙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熙洪及其辩护人朱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21时左右,被告人袁熙洪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心大道行驶至该大道最南端处时,与陈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袁熙洪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袁熙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袁熙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熙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熙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袁熙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诚恳的悔罪表现;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从未有过不良记录;被告人袁熙洪由于撞车行为导致自己下颌骨多发骨折,目前仍须定期到医院接受治疗。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熙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尚某、袁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照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门诊病历、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熙洪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袁熙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袁熙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袁熙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熙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