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国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民初2089号原告:承德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辉,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公司)与被告孙国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兵、被告孙国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9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15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9日,被告在原告所开发的平泉县四合阳光城小区的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与原告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经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7)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9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150.00元,因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因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仅限于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为实际施工人赵长印仅工作数天,其平均工资无法计算,其平均工资应按2015年度河北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每月3325.00元计算,显然,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7)66号仲裁裁决书所做裁决是错误的。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国辉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平泉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的事实清楚,法院应按原裁决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原告应向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工资部分,被告在仲裁时提及了被告的工资证明,对于被告的工资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9日被告孙国辉在原告四合公司所承建的平泉县四合阳光城小区的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2016年6月28日被告孙国辉所受伤害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9个月。原、被告双方对以上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经查明,被告孙国辉在平泉县四合阳光城小区建筑工地从事安装污水管道工作,该工程是由原告四合公司承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为被告孙国辉落实相关工伤待遇,故原告四合公司称未与被告孙国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给付被告孙国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均对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为被告孙国辉支付鉴定费600.00元,护理费2000.00元的裁决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工作期间较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孙国辉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被告孙国辉的工作性质,其月平均工资应按河北省2015年度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查明河北省2015年度建筑行业月平均工资为3325.00元,河北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7.00元,据此计算,被告孙国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75.00元(3325.0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4936.00元(4367.00元×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468.00元(4367.00元×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9925.00元(3325.00元×9个月)。本院认为,被告孙国辉在原告四合公司承建的平泉县四合阳光城小区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9个月,原告四合公司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孙国辉落实相关工伤待遇。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承德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孙国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7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49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4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9925.00元、鉴定费600.00元,护理费2000.00元,合计1082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承德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康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悦媛附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