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嘉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嘉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嘉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颖太。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金。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日兵。申请执行人安徽嘉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世家花园*号、*号、*号楼共计**套房屋分别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未发现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