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邦、符利果,云南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云042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归还借款本金5700000元、期内利息2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700000元按月利率13.15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725元由被告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因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司帐户,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澄江县高西社区1595.63亩、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小洋村138亩、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陈基坟76.5亩的蓝莓苗木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财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赎回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赎回查封财产。本院依法委托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二轮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以第二轮起拍保留价8392000元进行了三次变卖,在三次变卖过程中均无人参与报价竞买。据此,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以变卖价格8392000元进行以物抵债,并依法通知了申请执行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49位申请执行人,征询他们是否愿意进行以物抵债,经本院征询意见,除申请执行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愿意以物抵债外,其余48位申请执行人均表示不愿意以物抵债。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协议: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公司所有的位于澄江县高西社区1595.63亩、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小洋村138亩、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陈基坟76.5亩的蓝莓苗木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财产作价7700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抵扣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借款本息共计6000000元后,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再一次性支付给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7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澄江县高西社区1595.63亩、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小洋村138亩、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陈基坟76.5亩的蓝莓苗木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财产作价7700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抵扣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借款本息共计6000000元后,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再一次性支付给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700000元。二、被执行人云南澄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澄江县高西社区1595.63亩、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小洋村138亩、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陈基坟76.5亩的蓝莓苗木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马俊东审判员 溥喜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