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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如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如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杨,鲍连忠,杨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济宁如家圣地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鲍连忠。被执行人:杨荆。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肖 磊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