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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伟强与简水旺、吴婉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强,简水旺,吴婉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320号原告:钟伟强,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简水旺,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吴婉媚,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钟伟强诉被告简水旺、吴婉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钟伟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婉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钟伟强撤回对被告吴婉媚的起诉。审判员  雷瑟琴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凤英游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