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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华夏农浓农产品(北京)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农浓农产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农浓农产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新发地产品批发市场姜蒜楼4号。法定代表人朱淑彩,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338室。法定代表人王利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利星,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华夏农浓农产品(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利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利星,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利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目前被执行人王利星下落不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星名下车辆及银行账户,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车辆;此外,二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华夏农浓农产品(北京)有限公司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永大万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利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恢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