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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洪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洪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67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喜文,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田,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初凤春,女,1970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号7门***室。乔洪大,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北北二路风云东村***号3门***室。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田、初凤春、乔洪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三被告王洪田、初凤春、乔洪大应给付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9950元,退还99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