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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利忠、王正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利忠,王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利忠,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王正文,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49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正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欠款134000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正文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画溪镇上楼村【权证号:东阳集用(1993)第564402】、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中央商业广场3幢3216号【房产证号:东房预字第××号】的房地产属被执行人王正文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正文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画溪镇上楼村【权证号:东阳集用(1993)第564402】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正文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中央商业广场3幢3216号【房产证号:东房预字第××号】的房地产。三、被执行人王正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正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