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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立斌与范宏争、曹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斌,范宏争,曹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767号原告:朱立斌,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范宏争,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喜,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成玲,系被告范宏争妻子,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斌诉被告范宏争、曹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朱立斌承担。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