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马立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马立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立宅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与马立宅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3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立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立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立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马立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立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立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茂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