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某、杨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某,杨某1,刘某,杨某2,杨某3,徐某2,徐某1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女,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玉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1,女,1994年10月1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2,男,194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3,女,1946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2男,女,199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1,男,2002年10月15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法定代理人:徐某3(系徐某1之父),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1939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再审申请人高某、杨某1因与被申请人杨某2、杨某3、徐某2男、徐某1及二审上诉人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某、杨某1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指控申请人亲属杨树柏将杨建荣杀害证据不足,不能以推断的方式确立违法行为的存在。1、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至今没有确切的结论认定杨树柏是杀害杨建荣的凶手。2、案发时双方均没有发生任何矛盾迹象,对此有同一单元同一层的邻居及杨建荣的两个好友给予证明。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记录中没有证明两个死者双方有打斗争执的现场痕迹。4、从尸检报告看,死者死亡姿势比较安然没有挣扎迹象。5、死者床上没有挣扎打斗的痕迹,床上整洁。6、死者客厅内出现了两个不同的鞋印,其中一个是杨树柏的,另外一个是谁的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7、死者双人床北侧地上出现的鞋印和双人床西侧出现的鞋印不是同一个鞋印,对此无法解释。8、案发前后是否还有第三人到现场至今没有相关的视频资料及其他证据证实。9、根据死者住室现场勘查,有三瓶空啤酒瓶,不是杨树柏喝的,到底是谁喝的没有任何证据。10、杨树柏的死亡时间确定为2015年10月29日晚23点30分许,而杨建荣的死亡时间至今没有确定,谁先死亡不能确定。11、杨树柏从哪层楼哪个地点坠楼没有任何证据证实。12、现场的遗书可以说明双方的死亡是自愿行为,杨树柏本来是向杨建荣要欠款的,欠款没要着反而被杨建荣逼迫双双死亡,杨树柏的跳楼是情妇杨建荣逼迫所致,并非个人意愿。二、玉田县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不能作为指控杨树柏是杀人凶手的证据使用。1、撤案决定书对本案不具有客观真实的证明效力。对于以上质疑公安机关没有合理的解释,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杨树柏杀害杨建荣。由于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安机关并没有认真深入的调查取证,而是草草做了撤案决定书。2、撤案决定书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不予认可,也不服。三、杨树柏的遗书足以证明了杨建荣是造成这对婚外情双双殉情的主要责任人。杨建荣在没有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侵吞申请人夫妻共有财产,迫使双双殉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自愿在同一时间死亡的两个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此种情况的损害赔偿。综上,要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中,玉田县公安局已经作出玉公(刑)立字(2015)226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杨树柏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后因杨树柏死亡,玉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该案,撤销案件决定书上明确写明“我局办理的杨树柏故意杀人一案,因犯罪嫌疑人杨树柏已经死亡”决定撤销此案,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撤销案件决定书及刑事侦查的相关证据推定杨建荣系被杨树柏杀害,从而判决申请人在继承杨树柏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所述杨建荣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从现有证据看,仅能证实杨建荣向杨树柏借款的事实且该事实不能证明杨建荣存在过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杨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立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