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婷婷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婷婷,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邵婷婷,女,生于1986年9月25日,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薛娇,女,生于1987年9月27日,住重庆市巫溪县,与申请执行人系妯娌关系。被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89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巫溪县。邵婷婷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渝0238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婷婷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47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邵婷婷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廷军审 判 员 张万卿代理审判员 肖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