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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卢炜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卢炜光,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先富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75391705A。负责人:卢永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元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卢炜光,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尹可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廖焕光,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卢炜光、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卢炜光、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22118.92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住所地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炜光、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现查明,卢炜光、龙岩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卢炜光的房产本院已查封(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422118.9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