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诉文辉、唐治惠、唐小波、黎琼芳、文崇宇、周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文辉,唐治惠,唐小波,黎琼芳,文崇宇,周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088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8420847-X,住所地为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禹王街10号。负责人:刑晓莉,该支行行长。被告:文辉,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唐治惠,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唐小波,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黎琼芳,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文崇宇,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周海霞,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被告文辉、唐治惠、唐小波、黎琼芳、文崇宇、周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赵小英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