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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诉文辉、唐治惠、唐小波、黎琼芳、文崇宇、周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文辉,唐治惠,唐小波,黎琼芳,文崇宇,周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088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8420847-X,住所地为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禹王街10号。负责人:刑晓莉,该支行行长。被告:文辉,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唐治惠,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唐小波,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黎琼芳,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文崇宇,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周海霞,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与被告文辉、唐治惠、唐小波、黎琼芳、文崇宇、周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赵小英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