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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某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3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平,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平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平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自编黄庄南街南巷11号无牌沐足按摩店,介绍杨某、石某艳向易某杰、吴某玉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某平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平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自编黄庄南街南巷11号无牌沐足按摩店,介绍杨某、石某艳向易某杰、吴某玉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避孕套42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平的供述,证人杨某、石某艳、易某杰、吴某玉的证言,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检查证及笔录,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手机支付记录截图,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本院认���,被告人何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何某平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避孕套42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