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于士亚与付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士亚,付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士亚,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付文启,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于士亚与付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提取被执行人付文启公积金110000万元,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