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施志生与南通港虹钢结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生,南通港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401号原告:施志生,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南通港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北大道兴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3277377X。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职务不详。原告施志生与被告南通港虹钢结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施志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志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志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志生负担。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