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国华、陈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华,陈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华,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珍,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张国华因与被上诉人陈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素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国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陈素珍偿还借款13000元,并由陈素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同居期间,陈素珍向张国华借款13000元,且陈素珍言明借款是用来偿还与张国华同居之前其个人欠款。有双方电话录音为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国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不公。陈素珍未作答辩。张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素珍偿还13000元,并由陈素珍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通话记录,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通话人是否系被告,一审法院不能认定。原告也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与其共同生活及借其13000元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国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张国华一审中提供了通话录音的光盘,以证明陈素珍向其借款,其未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该录音不能证明陈素珍向张国华借款的事实,张国华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素珍向其借款,故一审法院对张国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张国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张国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公礼审 判 员 杭军红审 判 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石克链书 记 员 张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