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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立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立芬,女,1969年5月4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宾县。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立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    友    根人民陪审员 邱萍人民陪审员李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