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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宝与金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79号申请人:金宝,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金田,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金宝申请执行金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9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田应于2017年4月16日前向金宝给付欠款3000元。因金田未履行,金宝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金田在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山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决定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田在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山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3050元划拨至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帐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