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姚创与焦庆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创,焦庆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237号原告:姚创,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庆才,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官区淮河路铜商品市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0968790N。负责人:孙红霞。原告姚创与被告焦庆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姚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庆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创撤回对被告焦庆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文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