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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立群与孙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立群,孙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段立群,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忠生,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段立群申请执行孙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立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68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705元、执行费13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在向阳镇通街村15亩土地租赁给申请执行人经营的形式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忠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孙忠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