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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和丁文江;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高贤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江,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文江及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98元,减半收取3649元,由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负担。其余3649元,退还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邱 彬代理审判员  阎文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