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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兴义、王文君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张兴义,王文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法定代表人:李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义,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君,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张兴义、王文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员金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