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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与郭伟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郭伟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9民初799号原告: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华安县沙建镇镇直86号,注册号:350629600018470。经营者:陈志文,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华安县沙建镇沙建村下尾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75********。被告:郭伟毅,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沙建镇利水村,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77********。原告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郭伟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郭伟毅支付其货款30000元及逾期欠款利息(以尚欠的货款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郭伟毅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郭伟毅在沙建镇利水村承包了道路建设工程,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多次向郭伟毅供应水泥,截至2017年1月23日,经双方结算,郭伟毅尚欠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水泥款30000元,并由郭伟毅出具欠条一张给陈志文收执。事后,陈志文多次向郭伟毅催讨未果。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特具状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郭伟毅尚欠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货款30000元,定于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定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15000元。二、若郭伟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可就郭伟毅尚欠的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华安县华茂建材经销部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