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熊训宝、任正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训宝,任正根,易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训宝,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任正根,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易宗梅,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保险公司员工,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训宝与被执行人任正根、易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正根、易宗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熊训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58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任正根、易宗梅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及证券登记,经查被执行人任正根名下有轩逸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赣A×××××),目前我院暂未发现该车下落,致使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易宗梅有工资收入,我院已依法扣留。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正根、易宗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任正根、易宗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