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6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XX与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6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深药大厦525室,组织机构代码55032786-8。法定代表人:彭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一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890元;2、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8900元;3、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XX退还5890元;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XX负担1370元。判后,X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440号判决书;2、请求二审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货款人民币5890元;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赔偿金58900元;4、判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深圳市每天葡萄酒有限公司二审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商品为进口食品,被上诉人提供的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货物报关单等证据,证明该商品经我国海关进口报关并取得了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该商品食品安全问题。虽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关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主张10倍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不得销售,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货款,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关注公众号“”